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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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開示
( 112年09月21日)
第 133 條
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證據清冊,應記載證據項目、名稱並編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