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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六 節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5 條
被告就罪責或科刑事項有答辯或為爭執、不爭執者,辯護人應具體說明其內容。

辯護人為被告提出主張或聲請調查證據,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