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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六 節 檢察官、辯護人主張之提出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6 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主張者,宜確認並具體說明其意見及爭執或不爭執之陳述:
一、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
二、科刑。
三、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