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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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七 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8 條
法院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可能有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擴張、減縮,或變更起訴犯罪事實之日、時、處所及方法等情形者,宜確認雙方主張並列為爭點整理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