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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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七 節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之整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9 條
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