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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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 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69 條
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