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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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三 節 證據提出之限制
( 112年09月21日)
第 175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指當事人、辯護人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