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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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五 章 審前說明
( 112年09月21日)
第 177 條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