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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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8 條
開審陳述使用照片、圖片、錄音、錄影、模型、裝置、道具或其他物品輔助說明,應審慎考量其必要性,除顯然不致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產生預斷、偏見外,不得為之。
前項情形,該物品應於當日庭期前先行提供他造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