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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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五 節 證據調查 第 四 款 人證
( 112年09月21日)
第 208 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宜注意把握待證事實及詰問目的提出個別之具體問題,並以簡明易懂之語彙陳述,使證人、鑑定人充分理解問題內容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