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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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五 節 證據調查 第 四 款 人證
( 112年09月21日)
第 209 條
證人、鑑定人陳述之事項難以言語忠實傳達者,得請其以肢體動作、文字或圖畫表達陳述內容。
前項情形,應以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