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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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五 節 證據調查 第 四 款 人證
( 112年09月21日)
第 213 條
詰問證人、鑑定人時,為向證人確認特定事實,或因證人、鑑定人記憶不清為喚起其記憶,而認有必要者,得向其提示文書或證物詰問之。
前項情形,應注意文書內容不得給予證人、鑑定人陳述不當之影響。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