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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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五 節 證據調查 第 四 款 人證
( 112年09月21日)
第 214 條
證人、鑑定人提出自行準備之資料者,經詰問之當事人、辯護人確認內容後,得使證人、鑑定人以該資料輔助陳述之。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