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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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指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免除職務處分確定,而不得再任公務人員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稱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指曾任公務人員,經懲戒法院判決撤職處分確定,而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