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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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二 節 罪責評議 第 二 款 罪責事項之表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60 條
被告被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再表決次不利被告之罪,最後表決最有利被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