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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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四 節 科刑評議 第 一 款 科刑評議之基本原則
( 112年09月21日)
第 266 條
國民法官法庭宜於充分討論前條量刑事實後,再討論及表決與本案有關之各該科刑事項。
本細則所稱科刑事項,除關於刑之加重、減輕、免除或酌減、刑罰之科處、定執行刑、緩刑、易刑處分等事項外,亦包含保安處分及沒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