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29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監護宣告,指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生效者。
本法第十三條第十款所稱受輔助宣告,指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