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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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編 上訴審審理
( 112年09月21日)
第 297 條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一審詰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時提示之資料,未經法院裁定以之為證據並調查完畢者,非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稱經合法調查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