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32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所稱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