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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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3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稱法官或曾任法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四、軍事審判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