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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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二 節 一般消極資格
( 112年09月21日)
第 35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所稱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軍事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