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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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 112年09月21日)
第 58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前於接獲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或於當年度其他案件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已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表明於本案審理期間拒絕參與審判之意思,且經法院審核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得不待通知,逕行予以除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