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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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通知及除名
( 112年09月21日)
第 59 條
候選國民法官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或有具體情事足認無法按戶籍地通知到庭之情形,且查無其他聯絡方式,法院認其實際住居所不明,顯難有確實方法通知其到庭參與選任期日程序者,得不予通知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