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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 112年11月16日)
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都市基礎工程發展業務,特設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以下簡稱工程分署)。

第 2 條
工程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工程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區道路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
二、一定規模以下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有建築工程之施工管理及驗收。
四、工程施工之品質督導、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教育訓練。
五、村里聯絡道路災後復建工程之勘查彙報及施工督導。
六、其他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第 4 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工程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