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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八 節 罷免 第 二 款 罷免案之成立 ( 112年09月11日)
第 50 條
被罷免人應於罷免理由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接到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除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公告外,並應將公告內容交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印發選舉區內各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