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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 二 章 使用 ( 43年10月23日)
第 12 條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