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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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 一 章 總則
( 43年10月23日)
第 3 條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