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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 二 章 使用 ( 43年10月23日)
第 7 條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