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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第 二 章 使用 ( 43年10月23日)
第 9 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