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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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四 章 忠烈祠之設立及保管
( 88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各地忠烈祠保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將保管實況呈報上級政府轉送內政部備查。
如有特殊情形並應專案呈報,首都忠烈祠保管實況,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