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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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六 章 入祀儀式及公祭
( 88年12月29日)
第 2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符合第二條之一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