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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烈祠祀辦法   第 六 章 入祀儀式及公祭 ( 88年12月29日)
第 16 條
烈士入祀,由各該忠烈祠保管機關先期製定牌位,屆時通知當地機關、團體、學校派員於指定地點集合,恭送入祀。

多數烈士入祀者,得定期合併舉行入祀儀式。

第 17 條
牌位入祀之行列秩序如左:
一、國旗。
二、白布橫幅(上書殉職、殉難烈士入祀典禮)。
三、樂隊。
四、儀隊。
五、牌位。
六、烈士遺族。
七、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

儀隊進行時,槍口向下;無樂隊者,得用鼓吹或其他音樂。

第 18 條
參加人員除民眾團體外,一律穿著制服。

第 19 條
牌位經過時,軍警應行最敬禮,車輛及行人應停止進行,戴帽者脫帽,未戴帽者注目致敬。

第 20 條
牌位抵忠烈祠後,即舉行安位典禮,其秩序如左:
一、典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就位。
四、陪祭就位。
五、奏哀樂。
六、上香。
七、獻花。
八、讀祭文。
九、向烈士牌位行三鞠躬禮。
十、默哀。
十一、主席報告烈士忠烈殉難事蹟。
十二、奏樂。
十三、禮成。

前項主祭得以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充之。

第 21 條
烈士入祀之日,當地機關、團體、學校及工商行號,均應懸掛國旗示敬。

第 22 條
烈士入祀之日,各有關機關應分別派員慰問其家屬,並舉行擴大宣傳或展覽烈士遺物。

第 23 條
紀念坊碑落成儀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之。

第 24 條
各地忠烈祠應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九月三日,依公祭禮節舉行公祭,首都忠烈祠,由總統主祭,直轄市忠烈祠,由市長主祭,縣(市)忠烈祠,由縣(市)長主祭,當地各機關團體均應派員參加。

第 24-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符合第二條之一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