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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26 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