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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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26 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