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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三 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 二 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 ( 108年06月21日)
第 28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