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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35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