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民投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