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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38 條
意圖漁利,包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