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民投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40 條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