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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46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併宣告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