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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 108年06月21日)
第 49 條
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