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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六 章 公民投票爭訟 ( 108年06月21日)
第 51 條
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