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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114 條
自候選人完成登記日起,至選舉投票日之翌日止,國家安全局應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