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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9日)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