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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 112年09月11日)
第 30 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三人至十四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