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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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 112年09月11日)
第 33 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前項工作人員應配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