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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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第 六 節 投票及開票
( 112年09月11日)
第 35 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