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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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96年12月12日)
第 22 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有數人者,其人數應為單數,並由管理人互選一人為代表人;管理事務之執行,取決於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