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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96年12月12日)
第 25 條
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一、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
二、沿革。
三、章程。
四、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五、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六、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七、派下全員證明書。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