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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96年12月12日)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