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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96年12月12日)
第 2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
二、財產總額。
三、派下現員名冊。
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之日期。
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