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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   第 三 章 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 ( 96年12月12日)
第 28 條
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